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确因贿选手段当选的,由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宣布其当选无效。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