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由村党组织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得票多少的顺序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有关选举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履行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时终止。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