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五条有效采取无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