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