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