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级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换届选举纪律;

(三)培训选举工作指导机构人员;

(四)受理换届选举中的申诉、检举或者控告;

(五)总结和组织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办理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