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 选民登记第十六条有效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不计入选民基数:(一)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三)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四)登记期间,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