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