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一条有效采取有候选人方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每一村民提名的候选人不得多于应选人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人数都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名;村民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名。当提名人选超出应选人数差额比例时,应当进行预选,确定候选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出现缺额的,从提名人选结果中按得票数多少依次递补。候选人中应当有一名以上妇女人选。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