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