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候选人及他人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投票人谋求不正当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贿选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