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三至七人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村型规模大小、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