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第四十三条有效村民会议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投票前,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并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通过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表决的程序和方法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罢免未能通过的,一年之内针对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罢免要求,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