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缺额和需要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三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当选人数不足、辞职、被罢免、职务终止或者其他原因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的程序、方法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