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已经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三)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一般应当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