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第二十二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确定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以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得票数相同的以姓名笔画为序进行公布。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