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四十一条有效在选举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威胁、欺骗、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采取打砸抢夺票箱、阻拦投票、撕毁选票或者寻衅滋事等不正当手段破坏选举;(三)伪造选举文件或者选票、涂改选票、虚报选举票数以及其他选举舞弊行为;(四)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五)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他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