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条有效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能填写选票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以委托除候选人以外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代为填写选票。代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每个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最多只能为三人代写选票。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由本人书面或者利用视频等可确信的方式提出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候选人以外的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