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提出免职建议,由推选其产生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终止其职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两次擅自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