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终止与补选第四十五条有效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一)丧失行为能力的;(二)被判处刑罚的;(三)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为不称职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