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二十七条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完成以下工作:(一)在选举日的十日前公告选举时间和投票地点;(二)组织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掌握选举程序;(三)核实、公布参选人数;(四)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五)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会场;(六)办理选举的其他准备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