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印章,并于十日内将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办公用具、财务账册、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等移交完毕。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