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擅自停止村民委员会成员工作的;

(三)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四)不及时组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

(五)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行为拒绝或者拖延调查处理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