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选举采取公开唱票、计票的方法。投票结束后,选举工作人员应当将所有票箱立即送到村民选举委员会指定的计票地点,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