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
- 制定机关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1月19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5月1日
- 条文数
- 4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2月31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病情稳定患者,不得以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其就学、就业等合法权益。
禁止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精神障碍患者。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建立关爱帮扶小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保障机制,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教育部门负责将精神卫生教育纳入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公安机关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开展应急处置,并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督促监护人履行日常监护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社会救助和福利保障,会同卫生健康、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开展社区康复服务工作。
妇女联合会代表妇女参与精神卫生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推动实施,开展面向妇女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维权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协助做好精神卫生康复服务工作,反映患有精神障碍的残疾人诉求,维护患有精神障碍的残疾人合法权益。
发展和改革、财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行政审批、市场监管、体育、信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精神卫生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的舆论环境。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一)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三)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四)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和托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精神卫生服务。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协助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起草精神卫生有关工作规划、计划、实施方案。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以及确诊患者登记报告、随访管理等工作。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心理门诊,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咨询和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服务,依法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服务。
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护理和照料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但不得从事心理治疗、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
(一)参加相关培训,提升精神卫生知识水平,增强患者护理和自我保护以及意外事件预防、应对、处置能力;
(二)妥善看护未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
(三)为无能力办理住院、出院手续的精神障碍患者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医嘱督促、协助精神障碍患者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五)协助精神障碍患者接受康复治疗、进行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训练;
(六)患者出现危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安全或者有伤害自身行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市实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奖励制度。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
第三章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为贫困、空巢、丧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孕产期和遭受意外伤害妇女,流动儿童、孤儿,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家庭成员等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解、悲伤抚慰、家庭关系调适等心理健康服务;为失能、失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日常关怀和心理支持服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监测、评估、预警和干预机制,为学生提供心理疏导,减少和预防学生的心理及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幼儿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幼儿及家长进行心理援助。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实名服务;
(二)向接受咨询服务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未经接受咨询服务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接受咨询服务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四)发现接受咨询服务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五)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免费规范化培训。
鼓励建立心理咨询服务行业组织。心理咨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对成员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成员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心理咨询服务行业组织的建立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具有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报告。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在地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和报送。
第四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进行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由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住院三日内出具诊断结论。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精神障碍患者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做好看护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的工作规范。
第五章精神障碍的康复
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兴办精神障碍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康复、托养服务。
精神障碍患者经评估可以进行社区康复的,经患者和监护人同意后,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转介至社区康复机构。精神障碍患者在社区康复期间病情复发的,社区康复机构应当帮助其转介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精神障碍患者家庭康复服务,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康复指导、生活照料等服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家庭康复提供政策支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技术支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的适岗就业培训工作,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能力。
对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社区康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或者转介到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用人单位吸纳精神障碍患者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
第六章法律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因监护不力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