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设置精神科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以下统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开设心理门诊,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开展心理咨询和精神障碍的预防、康复服务,依法开展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服务。
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生活自理能力训练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服务。
有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可以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护理和照料服务。
心理咨询机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但不得从事心理治疗、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