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营造文明和睦的家庭环境。发现家庭成员有心理及行为问题的,应当及时帮助其到专业机构咨询或者就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