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精神障碍患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会同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精神症状、传染病病情等进行综合救治。必要时,转诊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