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第三十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工作。具有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单位。精神科执业医师是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限和方式报告。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在地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信息进行审核、管理和报送。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