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设立心理咨询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心理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心理咨询机构从业人员实名服务;
(二)向接受咨询服务者告知心理咨询服务的性质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未经接受咨询服务者同意,不得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确实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者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的,应当隐去可能据以辨认接受咨询服务者身份的有关信息;
(四)发现接受咨询服务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五)心理咨询从业人员定期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的免费规范化培训。
鼓励建立心理咨询服务行业组织。心理咨询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对成员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成员依法开展心理咨询服务活动,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心理咨询服务行业组织的建立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