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以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和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为主体,设置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门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辅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和心理咨询机构等为依托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