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时,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执业医师病情评估,认为有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必要的,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接受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制定定期门诊治疗和社区随访的工作规范。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