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有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帮助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开展精神障碍患者的适岗就业培训工作,提高精神障碍患者的就业能力。
对病情稳定、具有就业意愿且具备劳动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经功能评估合格后,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社区康复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或者转介到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
用人单位吸纳精神障碍患者就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和就业创业扶持等优惠。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