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尊重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精神卫生从业人员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