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第三十四条有效对评定为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及其监护人均无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办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