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评定为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及其监护人均无能力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办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