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全民心理健康促进、精神障碍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