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符合心理健康服务要求的场所,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者社会工作者,协调组织志愿者,为有需求的居民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心理咨询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