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精神卫生信息系统,掌握精神障碍患者情况和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定期开展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与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共享机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