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推诿诊断、治疗精神障碍患者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