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应当关心和重视工作人员的心理健康,创造有利于心理健康的工作环境,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设置适当的场所,通过聘请精神卫生专职、兼职人员或者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工作人员提供心理健康服务。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