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购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补偿保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造成被保险人自身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的,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承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补偿。

本市实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奖励制度。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