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精神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广泛覆盖、重点干预、依法管理的方针,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