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