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心理援助内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突发事件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后及时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