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卫生工作,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编制精神卫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工作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建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规定建立关爱帮扶小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保障机制,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