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多渠道培养、吸引从事精神卫生工作的各类专业化、职业化人才,满足社会需求。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