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的,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诊断,并在住院三日内出具诊断结论。

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精神障碍患者但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患者及其监护人、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患者的监护人应当做好看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