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心理咨询、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