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教育部门以及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提高其促进学生、幼儿及其家长心理健康的能力。学校应当配备或者聘请具有专业技术水平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监测、评估、预警和干预机制,为学生提供心理疏导,减少和预防学生的心理及行为问题,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对幼儿开展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
发生自然灾害、意外伤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响学生、幼儿心理健康的事件,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对学生、幼儿及家长进行心理援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