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十三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服务资源、人口数量等因素,设置公立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