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二章 精神卫生服务体系第十七条有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心理援助热线、网络平台、公众号等,向公众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等公益服务。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