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精神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卫生健康、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和组织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并责令改正。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或者因监护不力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