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个人隐私依法受到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

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病情稳定患者,不得以患精神障碍为由,侵害其就学、就业等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